
案 例:
海南招聘網了解到,陳某入職時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,陳某為文秘綜合員,月工資為3800元。合同還約定“公司有權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與薪酬”。
2019年2月初,陳某尚在休產假,公司通知陳某提前上班,不然該崗位將招聘新人。
陳某不同意提前上班。待陳某產假期滿上班后,公司以暫時無工作崗位可安排為由,讓陳某待崗,月工資也由原來的3800元,降為2000元。
評 析: 海南人才招聘網表示,公司與陳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雖約定“公司有權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與薪酬”,但對何種情形下調整崗位、薪酬,調整到何種程度等,并未明確約定,屬于“約定不明”的情形,這個約定本身就無效。
況且,公司并非依法調整陳某的工作崗位,而是以讓她待崗的方式降薪,根本未為陳某提供勞動條件、未安排其工作,屬于“未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”的情形。
提供基本勞動條件是建立、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,公司未安排其工作,無法保障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與穩定的獲取報酬權,不能提供穩定的勞動條件,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,這屬于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、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。
